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民终3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明民权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明民权葡萄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28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