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1民初2310号
申请人: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明民权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华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明民权葡萄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明民权葡萄酒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