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47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希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2571391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鑫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武希国。
被申请人:武希国,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希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希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希国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希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希国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