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希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希国、***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451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国。 被申请人:**国,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国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国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