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奥维锐意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奥维锐意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丰容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2424号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3号7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21767978。
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丰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6号4幢1单元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T2XL9N。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丰容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陈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