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472号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3号7幢1楼。
法定代表人:陈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凡,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1号金科.美湖湾(D3地块)1号楼1栋1号。
法定代表人:熊健。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55元,由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报经院长审批后,予以免交)
审判员 何小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