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奥维锐意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奥维锐意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鼎康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8719号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蒋世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鼎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谢尚坦。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鼎康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2018年9月3日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林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