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5民初9622号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3号7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21767978。
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丰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6号4幢1单元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丰容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志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洋
书 记 员 张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