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352号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肖家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诚。
被告:青岛中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建中。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视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