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民初489号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3号7幢1楼。
法定代表人:陈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凡,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龙伏社区龙展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春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