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4民初1985号
申请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万山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79710511A。
被申请人: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涌泉工业园白马山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8412925H。
法定代表人:余修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预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南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涌泉工业园白马山村5组的建设用地,该宗地编号为13304,宗地面积为66666.98平方米。申请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8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名称前为湖北凝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在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13304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南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涌泉工业园白马山村5组的建设用地。土地编号为13304,土地面积为66666.98平方米。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可以正常使用,并负责管理、维护;但不得进行抵押、变卖等转移房地产权属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