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24民初292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79710511A。
法定代表人:方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马**与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