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24民初292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79710511A。
法定代表人:方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马**与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