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79710511A。
法定代表人:方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白马山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8412925H。
法定代表人:余修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经实地调查,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分别租赁给鹤壁市威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赛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租金进行了扣留。因被执行人的厂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暂时无法直接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刘德兴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