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24执97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79710511A。
法定代表人:方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白马山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84481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24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624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