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24执恢11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南漳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南漳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4月3日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村**组**房**楼移送本院司法技术科进行委托评估,因该不动产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需要进行土地分宗,故评估所需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鄂0624执恢1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