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福初、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代福初,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卧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人员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9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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