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902行审101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57号。
负责人华宁,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高洁,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卧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9590474XW。
法定代表人李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孝人防决字[2019]第023A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孝人防决字[2019]第023A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孝人防决字[2019]第023A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内容为:限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69231元,同时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及相关期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行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该催告书后仍未履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孝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孝人防决字[2019]第023A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孝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孝人防决字[2019]第023A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汉军
人民陪审员  高 崀
人民陪审员  肖桂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建群
书记员楚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被执行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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