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与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902民初1942号
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90072614453XT。
法定代表人:陈道谋,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卧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9590474XW。
法定代表人:李自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营业场所: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金星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7BXG13。
负责人:胡聪。
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与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下欠的测绘费1732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30.54元(利息以下欠测绘费173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测绘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在孝感市××××号开发建设综合楼旧城改造建设项目。2018年6月,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委托原告对该建设项进行房屋测绘,原告完成了测绘工作。2018年6月28日,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出具欠条,确认下欠原告测绘费17320元,承诺2018年9月30日前清。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后,虽经原告屡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没有支付。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如所请。
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在举证期内未举证。
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与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作为委托人委托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对位于孝感市××××号旧城改造建设项目进行房屋测绘,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完成了测绘工作。2018年6月28日,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与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进行结算,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向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我公司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正街项目部开发的北正街综合楼旧城改造项目,建筑面积7217.03平米,今欠测绘费壹万柒仟叁佰贰拾正,¥17320元,承诺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公章),2018年6月28日”。后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催收无果便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系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属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与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协商后达成口头委托测绘协议、《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在受托方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完成委托事务后,应支付报酬;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不按约定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系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测绘费1732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73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街片区改造项目部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南新
人民陪审员  余 静
人民陪审员  关新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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