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执33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9590474XW。
法定代表人:李自成。
申请执行人***依据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字(2020)第162号裁决书,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孝感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7418.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1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82执338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程远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卢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