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11民初288号
原告: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盐溪口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跃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泰山路1号。
诉讼代表人: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原告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94.00元,减半收取计5,797.00元,由原告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7元(已交),余额5,000.0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敬 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小燕
书 记 员  王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