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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申2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云霞,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正福,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
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正福、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沙湾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骏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