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419号
申请人:山***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东董村村委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BRDOB88H。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
被申请人:筑为未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18号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GN85W。
申请人山***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筑为未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3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筑为未来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818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筑为未来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818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