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02民初569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4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12日生,四川省什邡市人。
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静,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茂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凡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