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仙海区灿峰建材经营部、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31009号之一
申请人:绵阳仙海区灿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区沉抗镇海星路12号。
经营者:***,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农诚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518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元,职务不详。
申请人绵阳仙海区灿峰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农诚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31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701××××1858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账号为5809××××0028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三、将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账号为2701××××0077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四、将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账号为2601××××0033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上述财产保全措施限额2733925.99元。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绵阳仙海区灿峰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仙海区灿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701××××1858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账号为5809××××0028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账号为2701××××007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账号为2601××××0033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