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道孚金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执行用)

(2021)川3326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道孚金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甘孜州道孚县新区团结路亚拉花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孚金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孚金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协议商定以属于道孚金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号楼1楼16号商铺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326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冰

审判员*永红

审判员罗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