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3235号
原告:中才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上午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星辉,总经理。
被告:四川长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李泉程,职务不详。
原告中才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向原告中才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中才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才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