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健联生物医药科技(四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格瑞莱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10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健联生物医药科技(四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南湖路66号九为蓝谷--德阳总部港A-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格瑞莱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开区南区沱江路西段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中健联生物医药科技(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四川格瑞莱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健联生物医药科技(四川)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健联生物医药科技(四川)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