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854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