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5449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235993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465689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