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5449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235993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465689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