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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里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01诉保1645号
申请人: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民生馨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DP3U2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苗侗风情园**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DP4C467。
法定代表人:邹盼,经理。
被申请人:*玉成,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住全州县。
被申请人:邹盼,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股权、股份、基金以及邹盼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股份、股票、基金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共计510万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码:6533730181820210000014)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申请人在诉讼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于法有据。鉴于申请人已提供价值相应的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作担保,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股权、股份、基金以及邹盼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股份、股票、基金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共计510万元,查封或者冻结的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申请人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投的财产保险(保单号号码:6533730181820210000014),冻结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若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