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开山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01财保57号
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山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666989062C,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湘路2号综合大楼8层8-1号,联系电话:185××××83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DP3U214,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民生馨苑二期6栋1单元503号,联系电话:159××××113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山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83200.39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山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3200.39元(银行账号:2407××××431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开发区支行,户名: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