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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01执保75号
申请人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民生馨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玉成,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省全州县。
被申请人**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苗侗风情园**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6DP4C467。
法定代表人邹盼,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玉成、**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耀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玉成、**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及名下房产、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玉成、**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及查封其名下房产、车辆。但因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房产财产信息,也未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只予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玉成、**拓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额则查封其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