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有限公司

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37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迪纳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颖河路香江生态丽景39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375285。
法定代表人:陶中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山,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永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394001G。
法定代表人:洪力云,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清,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华,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迪纳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皖0207民初37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迪纳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迪纳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的40890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范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