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91民催1号
申请人: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永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394001G。
法定代表人:洪力云,厂长。
申请人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4046290、出票日期贰零贰零年陆月贰拾叁日、票面金额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申请人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出票行交通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伍昆
书记员吴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