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飞,院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关于长春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76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子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