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4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76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返还原告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剩余押金25,000.00元;此款于2019年11月起每月10日返还5,000.00元,分5个月还清,到2020年3月10日止全部还清;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可就全部未给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