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13446号
原告:上海环杰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群,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徐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杰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杰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环杰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胡晓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水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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