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5民初1105号
原告:孔俊,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志云,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11446M。
法定代表人:徐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俊与被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孔俊负担。
审判员 ***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