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与上海仨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山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民终3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乾宪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仨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丽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琰,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山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平安,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徐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天生,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海仨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8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92元,由上诉人**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李 超

  审  判  长 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
  代理审判员 王  曦
  书  记  员 沈振宇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