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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乾宪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仨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丽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琰,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山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平安,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徐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天生,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海仨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8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92元,由上诉人**刚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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