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4342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广业路1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2JW09。
法定代表人:陆争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825号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387385U。
法定代表人:王柏根。
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恒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2536元,由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柳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慧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