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电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8309号
原告:上海电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韦应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钧,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柏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弘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电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电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电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好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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