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8346号
原告:常熟市江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94592749,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
法定代表人:范建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387385U,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柏根。
原告常熟市江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江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江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江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2元,由原告常熟市江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