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6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东家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04307772G。
法定代表人:高天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84385571XG。
负责人:李煜秋。
原审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5073175P。
法定代表人:刘祥俊。
原审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86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31219128。
法定代表人:倪乐中。
原审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82号金融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5783G。
法定代表人:解霞青。
原审被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2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2535060T。
法定代表人:林金星。
原审被告: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泉源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5704785247。
法定代表人:仲从立。
原审被告: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6652572E。
法定代表人:刘咸运。
原审被告:张厚涛,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审被告:刘咸香,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杭州华东家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及原审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厚涛、刘咸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7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2日向杭州华东家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246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杭州华东家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华东家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刚
审判员 缪蕾
审判员 茹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