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580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
负责人罗颖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谢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刘祥俊。
被告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泉源大道,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泉源大道西段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张蕴。
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倪乐中。
委托代理人张一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电路****,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电路****="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林金星。
被告张厚涛,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刘咸香,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一公司)、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泽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张厚涛、刘咸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与被告千一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张厚涛签订的《抵押合同》,与其他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等而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81290.64元、复利823.95元(利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4月14日),及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张厚涛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厚泽公司、美达公司、中地公司、张厚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咸香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被告美达公司对原告的起诉均无异议。
被告千一公司、厚泽公司、中地公司、张厚涛、刘咸香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
贷款人:交通银行;
借款人:千一公司;
授信额度:450万元;
实际贷款本金:450万元;
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21日;
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5.655%,固定利率;
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
约定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每月20日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实际还款情况:2018年12月20日前的利息已结清,此后本息未付;
抵押担保:被告张厚涛提供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办理抵押登记京(2018)房不动产证明第0027465号,登记被担保数额460万元;
被告张厚涛提供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办理抵押登记京(2018)房不动产证明第0027502号,登记被担保数额40万元;
保证担保:被告厚泽公司、美达公司、中地公司、张厚涛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咸香作为张厚涛的配偶,知悉张厚涛上述保证事宜,表示: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千一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与被告张厚涛的抵押合同关系,与被告厚泽公司、美达公司、中地公司、张厚涛及刘咸香的保证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借款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及复利。
被告张厚涛提供其名下不动产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成立,原告有权就抵押不动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厚泽公司、美达公司、中地公司、张厚涛及刘咸香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千一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刘咸香应在与张厚涛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利息人民币81290.64元(暂算至2019年4月14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复利人民币823.95元(暂算至2019年4月14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上述第二项利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罚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欠付上述第一项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被告张厚涛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被告张厚涛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在贷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张厚涛、刘咸香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刘咸香在与被告张厚涛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8457元,由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张厚涛、刘咸香承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妍妍
人民陪审员 吴 丹
人民陪审员 姜叶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肖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