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执141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邵德会,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区开发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484422。
法定代表人管宝家。
被执行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23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2535060。
法定代表人林金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再48号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帐号:331066160018150087194存款43951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吕海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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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