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5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2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金星。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亦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晟
审 判 员 程雪原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 凯
书 记 员 周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