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4执24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康路195号(1)幢一层北侧、二层及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83571816。
法定代表人尤才俊。
被执行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23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25350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科技大厦16楼1611-1615室,组织机构代码:7494539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欧家宝,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宗宁,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与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欧家宝、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04执247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波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