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3903号
申请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1。
被申请人:某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
法定代表人:高某2。
申请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某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7328号,申请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某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在价值9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某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