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743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585号5002、50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放于2022年4月11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已由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7910元,款项支付后双方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撤回对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