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下涯镇章陈挖机租赁服务部、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1166号 原告:建德市下涯镇章陈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联合村里和外陆家村17号。 经营者:***,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新丰乡***新建组4号。 被告: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585号5002、5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建德市下涯镇章陈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远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建德市下涯镇章陈挖机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建德市下涯镇章陈挖机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市下涯镇章陈挖机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市下涯镇章陈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翡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